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226號
CHDV,110,司促,6226,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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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226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詹英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滙豐(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
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
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770號
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
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
,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
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辦並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
00000000000000。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
,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
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索均未清償,故債務人顯有
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
促程序迅速准賜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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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