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6136號
CHDV,110,司促,6136,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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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宏忠

林子瀠即林佰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收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宏忠林子瀠即林佰璇(連帶保證人)與債權人
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86年4月16日起,
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
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
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
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以維債權。聲請人(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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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