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132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蕭雅玲即李士奇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士奇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