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鄭培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柒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參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