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882號
CHDV,110,司促,5882,2021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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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沈泰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柒佰柒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沈泰廷向債權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5月05日止累計187,7
79元正未給付,其中176,153元為消費款;10,426元為利息
;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5882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6153元沈泰廷自民國110年05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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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