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776號
CHDV,110,司促,5776,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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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776號
債 權 人 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馬台生
上列債權人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潘緹綸間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市政香榭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潘緹綸之個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
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二、提出債務人潘緹綸所有之座落於「台中市○○區○○○道○段000
號11樓之20」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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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