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5578號
CHDV,110,司促,5578,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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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5578號
債 權 人 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邦誠


上列債權人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江怜曄等五人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員林御花園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因債務各別存在,程序費用
應分別計算,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
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債務人江怜曄林允釗黃玉英申緒賢陳耀邦之個
人最新戶籍謄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
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江怜曄(彰化縣○○市○○街00000號)、林允釗
彰化縣○○市○○街00000號)、黃玉英(彰化縣○○市○○街00000
號)、申緒賢(彰化縣○○市○○街00000號)、陳耀邦(彰化
縣○○市○○街00000號)所有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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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