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132號
CHDV,109,重訴,132,202106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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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上 訴 人 廖明全

陳鳳嬌
上列上訴人廖明全陳鳳嬌與被上訴人粘能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廖明全陳鳳嬌對於民國110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廖明全陳鳳嬌上訴部分之訴訟標
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90萬8,505元、403萬4,317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各徵第二審裁判
費5萬9,563元、6萬1,494元,未據上訴人廖明全陳鳳嬌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廖明全、陳
鳳嬌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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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