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5號
CHDV,109,訴,495,20210624,4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木林


許家嫈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許籌男

許籌炎

許籌全

許瓊華

謝許桂珠
許秀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 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0 年5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 繳,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