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65號抗告人 即被 告 謝進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蔡金碧等人之間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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