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原 告 尹秀琴
被 告 姚依琳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5號),經上列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鮑慧忠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