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毅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毅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4之宣告刑,各增列「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聲請人依受刑人之 請求(見卷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城 )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 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法益侵害種類及程度、犯罪時間長 短、間隔,及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各情,衡酌比例原則 ,裁定定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