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866號
CHDM,110,聲,866,2021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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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6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之母 黃淑娟


被 告 林韋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0 年度簡字第852號),聲請人聲請
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韋萱提出新台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准予被告林韋萱具保停止羈押等語。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次按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 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 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 人,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 而聲請人以被告之母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三、查被告林韋萱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 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 民國110 年6 月9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聲請人為被告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現有卷證資料,認以 具保之方式,對被告即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替代羈 押手段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2萬元 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淡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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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