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4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隆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隆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隆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6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6 月0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5840號函所檢送之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稽,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明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