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0年度,789號
CHDM,110,聲,789,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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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鈺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10年度執聲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鈺鴻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鈺鴻因肇事逃逸等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 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 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 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至定應執行刑,乃別 於刑法第57條針對個別犯罪之特別量刑程序,係對犯罪行為 人及其所犯各罪之總檢視,其裁量權之行使,應兼衡罪責相 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行為人所犯各罪反應出 之人格、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 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 、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 應等)及等情狀綜合判斷(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41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件 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件所示之各該判決及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件 附卷可參。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件所示之犯行,分別為肇事 逃逸、不能安全駕駛及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而被告於涉 犯肇事逃逸罪後,經高雄地院法官判決緩刑,給予其自新機 會,竟於得知受到緩刑之宣告後仍再犯不能安全駕駛犯行, 可知被告並未因前案判決而有所反省,毫不尊重其他用路人 的安全,嗣後並因未履行緩刑條件且情節重大而遭撤銷緩刑 。而被告所另涉犯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其犯罪傾向則與 上開兩涉及公共危險之犯行有所差異,本院審酌各別刑罰規 範之目的為法益之異同性、上開各罪所反應出被告之人格、



犯罪傾向,並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各行為彼此間時 間、空間、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 之加重效應等情狀為綜合判斷,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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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