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蕭創鴻
上列被告因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5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玻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創鴻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5366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驗結果 ,檢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所殘留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自上開吸食器完全析離,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同法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施用毒品案件,為警於109年11月11日5 時4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為警盤查,當 場扣得玻璃球吸食器1組,並經警方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核轉臺灣 彰化地方檢察署,嗣並經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5366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 刑事案件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搜搜索扣 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10 4年4月19日函及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5366 號起訴處分書各1件在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玻璃吸食器1組 ,經送請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以溶洗方式鑑驗結果,確有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留,有該院109年11月23日草療 鑑字第1091100276號鑑驗書1紙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第二級毒
品,為違禁物,而上開殘留於玻璃吸食器上之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與玻璃吸食器析離。揆諸上揭說明, 本院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