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0年度聲沒字第48號,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盒(驗餘淨重零點零捌公克)及其包裝盒,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10年度毒偵緝字 第96號被告陳文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盒(驗餘淨重0.08公克 ),係屬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陳文蘭前揭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96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並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於102年9月18 日20時為警查獲而扣案之結晶1盒,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 定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0.08公克), 此有該局102年10月2日調科壹字第10223211270號鑑定書1 紙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另盛 裝上開毒品之包裝盒,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 品殘留該包裝袋內,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應視同毒 品,一併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