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42號
PTDV,110,補,342,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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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安逸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楷荃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千儀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400 元,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
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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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逸窩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