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3號
PTDV,110,補,333,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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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怡文
一、原告與被告元宙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8萬7718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經臺灣高等法院報
  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1192
  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宗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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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屹珽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宙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