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30號
PTDV,110,補,330,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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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黃姿玲 


被   告 黃進丁 
      黃龍文 
      黃進財 
      黃添財 
      黃賜福 
      黃賜農 
      黃陳連市 
      黃程祐 
      蘇楀琪 
      鄭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7,376 元【計算式
:8413.06 ×1200×2551/47050=547376,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
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
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耀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應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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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