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振亞、張**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請原告提出屏東市○○段000 ○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歷
年異動索引(地號全部,權利人資料等請均勿遮隱)。
二、上開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
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
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苹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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