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建物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92號
PTDV,110,補,292,202106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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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林碧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麟洛鄉果菜運銷合作社、陳進興間返還建
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02,600 元(計算式:466600+36000 =5026
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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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