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271號
PTDV,110,補,271,202106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1號
原   告 胡東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狀並未檢附完整謄本資料,原告應提出坐落屏東
  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須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及被告馮英源馮義忠
  、馮玉騰、馮正儀馮惠馮德國、馮炳林、馮森岡、馮松
  岡、馮冠明馮國維劉幸哲劉幸德劉幸茂、劉建秀
  馮啟源馮順成、馮順添、馮順吉馮順德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省略)到院。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詩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