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4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廖芝稜(原名:廖憶蘭、郭憶蘭)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即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廖芝稜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3 日以10 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2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0 年1 月 4 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俞亦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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