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84號
PTDV,110,司票,384,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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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仲弘李俊揚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俊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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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