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71號
PTDV,110,司票,371,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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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7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劉進營 

      劉秋妍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 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 條有 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 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 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核本票(票面金 額新臺幣57萬元,發票日民國108 年3 月5 日)1 紙,付款 地記載為台南市○○區○○○路000 號,依前揭規定,本件 聲請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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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