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0年度,348號
PTDV,110,司票,348,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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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豪恩即王定洲即李定洲李伯漢間請求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伯漢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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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