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票字第348號聲 請 人 楊雅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豪恩即王定洲即李定洲、李伯漢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李伯漢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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