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10年度,87號
PTDV,110,司家補,87,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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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87號
聲 請 人
收養人  許益智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張耀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聲請: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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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