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家補字第87號聲 請 人即收養人 許益智 聲 請 人即被收養人 張耀升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 回其聲請:本件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 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