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13號
PTDV,110,司執消債清,13,202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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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劉屏郎
即 債務 人
代 理 人 周振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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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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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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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0○ ○○)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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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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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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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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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 人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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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管理人及債權 人有陳述意見機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129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9年度消債 清字第91號裁定自民國110年1月28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 序。經查,本件債務人名下無不動產、保單解約金或可資變 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 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債務人陳報狀等附卷可稽。此外亦查無債務人有何其它財 產,應足堪認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定 之費用及債務。
三、依上所述,本件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消債條例第108 條所 定之費用及債務,爰於通知債權人陳述意見後,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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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