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17號
PTDV,110,司促,7617,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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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李雲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雲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 年06月04日止累計39,149元正未給付
  ,其中9,166 元為消費款;29,983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61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雲貞  │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
│  │9166元│     │6月05日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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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