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45號
PTDV,110,司促,754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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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蘇隆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為聲請支付命令事: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
  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
  負債,合先敘明。
  請求金額:
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元整及自民國95年4 月
  27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
  利息。
㈡、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爰相對人蘇隆榮於民國94年09月0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30,000元整, 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
  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
  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產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
  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30,000元整,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付
  。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30,000元整不為繳
  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 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
  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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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