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33號
PTDV,110,司促,753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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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邱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肆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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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