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33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務 人 邱翊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貳佰零肆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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