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慧珍
一、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零壹佰玖拾
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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