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佳穎即吳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及
暨其中本金70,558元整自民國110 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佳穎於民國93年08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3月28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03,116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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