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413號
PTDV,110,司促,741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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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佳穎即吳韶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壹佰壹拾陸元,及
  暨其中本金70,558元整自民國110 年0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2.99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佳穎於民國93年08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 年03月28日起即
  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203,116 元整,經聲請人迄次
  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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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