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董泰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110 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
定計收新臺幣叁佰元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
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董泰鴻於民國109 年6 月4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9 年6 月4 日起至民國
112 年6 月3 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
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機動調整」目前為年利率
1.845 %計付。本貸款利息自撥款日起第一年由政府補貼利
息, 自第一年期滿後由相對人負擔利息, 若相對人第一年第
七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達三個月者, 即停止利息補貼, 前
述經相對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且恢復正常繳款後,
得繼續補貼利息至本貸款第一年第十二個月止, 但第一年第
七個月至第十二遲延繳還本金之月份, 不在予以利息補貼,
政府停止補貼利息時, 全部貸款利息應由相對人負擔。依貸
款契約書第十四條: 一、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
金者。…六、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利息、費用、其他應
付款者。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
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
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10 年02月04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採固定計收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最高支付期數為三期。立有借據
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㈡、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10 年02月04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
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93300 元整,及自民國
110 年02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
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
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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