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周正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
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㈠、緣相對人周正得於民國94年5 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70000 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
。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
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
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 %計付。
㈡、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70000 元整,及自民國
095 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
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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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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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周正得 │自民國095年0│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百分之│
│ │70000 │ │4月27日起 │8月31日止 │20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周年利率百分之│
│ │ │ │9月01日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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