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4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廖愛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廖愛蘭於民國93年12月1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1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
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
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
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
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100000元整自民國094 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4 年12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00000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違約
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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