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39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田伊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捌佰伍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六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九
六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一點
九三六,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田伊英於民國109 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4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
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9.68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363,857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
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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