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湘淩即黃怡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湘淩於93年06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29,361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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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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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湘淩即黃│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4178│怡菁 │年06月24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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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黃湘淩即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24375 │怡菁 │4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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