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91號
PTDV,110,司促,729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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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湘淩即黃怡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叁佰陸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湘淩於93年06月2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
  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29,361 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2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湘淩即黃│暨自起息日95│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134178│怡菁   │年06月24日起│      │       │
│  │元  │     │至民國104年8│      │       │
│  │   │     │月31日止按年│      │       │
│  │   │     │息百分之20計│      │       │
│  │   │     │算之利息,及│      │       │
│  │   │     │自民國104年9│      │       │
│  │   │     │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黃湘淩即黃│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
│  │24375 │怡菁   │4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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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