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65號
PTDV,110,司促,7265,202106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6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包衡慧貞即包慧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參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