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潘美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四日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參萬肆仟捌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
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 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
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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