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31號
PTDV,110,司促,723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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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31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家昱 
債 務 人 江依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
  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
  .71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
  .25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㈢、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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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