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15號
PTDV,110,司促,721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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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定宇即吳浚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柒仟零參拾參元、②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伍拾貳
  元、③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元、④新臺幣參仟陸佰零玖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①5.97、②14.7、③14.71 、④14.97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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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