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1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吳定宇即吳浚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①新臺幣柒仟零參拾參元、②新臺幣參萬伍仟柒佰伍拾貳
元、③新臺幣貳仟玖佰玖拾元、④新臺幣參仟陸佰零玖元部
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①5.97、②14.7、③14.71 、④14.97 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