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201號
PTDV,110,司促,7201,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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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20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債 務 人 許柯明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仟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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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