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劉曜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捌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收取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新臺幣伍
佰元,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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