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129號
PTDV,110,司促,7129,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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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1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邱秀菊即邱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95年4 月2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
  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106 年1 月
  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 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邱秀菊即邱莉玲於民國94年10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
  ,額度新臺幣20,000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
  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之2.00% ,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
  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
  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 含利息及各項費用) 超過聲
  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
  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
  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 %計
  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相對人邱秀菊即邱莉玲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0,000元整,
  及自民國95年4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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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