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明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王明翰於1.民國109 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
幣20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
共分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61 計算,逾期繳
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
數以九期為限。2.民國109 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
5,5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限7 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
84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61 計算,逾期繳款時
,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含) 者,另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
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1.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83,36
3 元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2.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980 元
整,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
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 年度司促字第706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明翰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183363│ │十年三月十日│ │14.61 計算之利│
│ │元 │ │起 │ │息 │
├──┼───┼─────┼──────┼──────┼───────┤
│ 002│新臺幣│王明翰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
│ │4980元│ │十年四月十日│ │14.61 計算之利│
│ │ │ │起 │ │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明翰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183363│ │十年四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元 │ │日起 │ │百分之1.461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922 ,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 │ │ │ │
├──┼───┼─────┼──────┼──────┼───────┤
│ 002│新臺幣│王明翰 │自民國一百一│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4980元│ │十年五月十一│ │以內者,按年息│
│ │ │ │日起 │ │百分之1.461 ,│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年息百分之│
│ │ │ │ │ │2.922 ,按月計│
│ │ │ │ │ │收違約金,每次│
│ │ │ │ │ │違約連續收取期│
│ │ │ │ │ │數以九期為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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