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43號
PTDV,110,司促,7043,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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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 務 人 洪瑞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捌萬貳仟零肆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四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
  台灣)」】業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
  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
  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 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9950000
  770 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
  ,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
  濟日報A14 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特此敘明
  。
㈡、債務人向債權人簽立信用貸款契約,帳號:000-0000 00-00
  0 :借款年利率以百分之十一點四五計算利息。
㈢、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5年6 月24日止,尚有新臺幣82915 元
  未依約繳款,依約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屢次催
  索均未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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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