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37號
PTDV,110,司促,7037,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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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王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肆佰叁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祺翔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0年3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0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4216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
  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 元計算。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祺翔5408│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
│  │171214│0000000000│5月23日起  │      │14.79     │
│  │元  │5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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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