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35號
PTDV,110,司促,703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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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03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邱川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
  臺幣捌仟玖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民
  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 計算之
  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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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